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圖書館
閱覽空間使用規範
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經本中心機關首長簽奉核定
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經本中心機關首長簽奉核定
壹、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妥善保管館藏設備,維護閱覽之寧靜與整潔,以保障讀者權益,提升讀者圖書館利用素養,有效管制各類違規行為,充份發揮圖書館功能,特訂定本規範。
貳、 本規章依據圖書館法第八條訂定之。
參、 開放時間: 工藝資訊館二樓、三樓:星期二至星期日,上午9時至下午17時。
肆、 借閱申請相關規定悉本館《館藏資料借閱管理規範》辦理。
伍、
閱覽空間使用須知:
一、
讀者須於不影響他人閱覽前提下使用閱覽空間,應輕聲細語,不得喧嘩、嬉鬧、朗讀;攜帶行動電話或其他影響館內寧靜之器材,入館後須將改為振動或靜音,如須接聽電話請至走廊,且不得播放音樂、影片或製造其他聲響,以維護館內環境之寧靜。
二、
讀者不得破壞或毀損館藏資料及設備、隨地丟棄垃圾、偷窺、有不雅或妨害他人隱私及安全等之行為;若讀者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或癥兆,本館有權禁止其入館。
三、
讀者個人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為保管,離館時須將物品悉數攜出,本館不負保管責任。
四、
館內開放飲水;攜帶飲料,僅限輕飲區飲用;不得攜帶食物、危險物等入館閱覽。
五、
讀者利用本館各項資源設備及館藏,應遵循該使用之相關規定。
六、
若讀者有進行專業攝影、錄製、拍片等需求,應於五個工作日前向本館提出申請,各類型態攝影設備經本館同意攜入館內使用,應遵守相關規定,不得進行與申請案無關之活動。
七、
凡不遵守上述規則者,經勸導無效,本館視情節之輕重有權停止閱覽權利。
陸、 本規範經本中心機關首長核准後施行之。